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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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711051000 | 实施机关 |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1.现场提交资料,核实相关情况 ;2.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核发、确认、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 杨凌示范区凤凰路东段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2室(办理窗口:国土空间规划科)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受理范围: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情况。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受理范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 1、因尚未规划及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2、因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设需要的; 3、被确定为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满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4、涉及中、省、市督查督办的信访案件,需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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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受理范围: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情况。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受理范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 1、因尚未规划及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2、因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设需要的; 3、被确定为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满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4、涉及中、省、市督查督办的信访案件,需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无 | 须符合受理条件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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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