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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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001000 | 实施机关 |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利用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 月 | 承诺办结时限 | 1 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高朝国 | 收件人电话 | 029-87082644 |
收件人地址 |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邮政编码 | 712100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1.提交并核验资料;2领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的意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的意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 凤凰路杨凌中等职业学校东南侧约30米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窗口:利用科)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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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产权证书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分割转让协议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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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