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编码
  • FW13001000
  • 所属部门
  • 杨凌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本事项支持
  • 事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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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

实施主体 杨凌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杨凌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 权力来源
办件类型 联报件 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级层 市级 通办范围 示范区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咨询电话 029-87035877 监督电话 029-87030308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 不需要 结果样本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李台街道 新桥路1号杨凌政务大厦(办理窗口:A21-A23)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间:

申请条件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

事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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