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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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4000 实施机关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科)室 建管地籍科 服务对象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核资料及领取申请办理的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 凤凰路杨凌中等职业学校东南侧约30米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窗口:110)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7012335
咨询窗口:
凤凰路东段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10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7033163
投诉窗口:
凤凰路东段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