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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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12023000 | 实施机关 |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要到现场2次,第1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2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备案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新桥路1号杨凌政务大厦(办理窗口:政务大厅B区06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7-8月14:00-17:30))
申请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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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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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第十三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无